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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庐州金融广场促进产业
发展专项扶持政策(试行)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庐阳经开区管委会,区政府相关部门:
《庐州金融广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区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去年9月23日
庐州金融广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庐州金融广场(以下另称“金融广场”)高品质发展,加快聚集优质金融资源,巩固提升本区金融业在全省领先地位,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专项扶持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在金融广场,纳税在庐阳区,经认定符合金融广场产业发展导向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上市公司、金融科学技术公司、专业服务机构等。
(一)本政策涉及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
1.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等法人机构及其省级总部、功能性总部和专业子公司。
2.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金融组织。
3.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4.经审批设立的金融要素交易所,包括金融资产交易所、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股权交易所等。
(二)本政策涉及的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具备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的基金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按程序向我区提供相关备案材料,基金以货币形式出资、规模在5000万元及以上,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
(三)本政策涉及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后备公司及“独角兽”公司具体是指:
1.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内沪深A股和境外知名资我们市场上市的公司。
2.拟上市后备公司是指具有明确上市意愿,符合上市相关条件,并经认定可被纳入上市培育公司资源库的公司。
3.“独角兽”公司原则上是指在中国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十年,曾获私募基金投资,且尚未上市、估值超过(含)10亿美元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四)本政策涉及的金融科学技术公司是指依法依规从事金融领域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技术、分布式技术、安全技术等技术研发和应用的公司。
(五)本政策涉及的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金融及科学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包括审计、会计、法律、征信、征询、新闻、资产(股权)交易机构等。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一)注册奖励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按照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额或营运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上限标准如下:
1.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奖励。
2.前项所述法人金融机构设立的省级总部、功能性总部和专业子公司,以及金融要素交易所、达到一定条件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和地方法人金融组织等,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二)落户奖励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在金融广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0%,给予最高额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
2.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在金融广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落户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年实际租金的30%给予租房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三)贡献奖励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其年营业收入,每年给予不高于4‰的奖补,后三年每年给予不高于2‰的奖补。
(四)人才奖励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等法人机构省级总部、功能性总部和专业子公司,以及实缴注册资本金额或营运资金达1亿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自入驻起三年内,对高管人员(限5人)每年按其年薪资收入的15%给予奖励。
第四条 支持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聚集
(一)注册奖励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2%,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包括但不限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按照基金实缴规模的2‰给予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单支基金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落户奖励
1.对于基金管理机构在金融广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0%,给予最高额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
2.对于基金管理机构在金融广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其落户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年实际租金的30%给予租房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
(三)贡献奖励
1.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首笔收益起五年内,每年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收益的10%。
2.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其实现利润的10%给予奖励。如为合伙制公司,对其自然人合伙人分红,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10%给予奖励。
3.基金当年投资于庐阳区公司的实际到位资金规模达到2000万元且投资期已满3个月,可按不超过投资于庐阳区公司资金规模2%的比例给予补助;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可按不超过3%的比例给予补助。
4.基金投资的外地公司迁入庐阳区,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且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公司实际运营满1年后,按不超过公司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第1、2、3、4条贡献奖励资金每年合计最高额不超过300万元,专项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核心团队。
(四)人才奖励
基金管理机构自入驻金融广场起三年内,对高管人员(限5人)每年按其年薪资收入的15%给予奖励。
第五条 加大上市公司引进培育
(一)注册奖励
1.对新迁入的上市公司总部,按照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2%,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迁入的“独角兽”公司,按照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2%,给予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拟上市后备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按照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2%,给予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上市公司省级总部,结合行业类型、公司影响力和区级财政贡献程度等,给予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落户奖励
1.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上市公司及其省级总部或子公司、“独角兽”公司、拟上市后备公司,在金融广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0%,给予最高额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
2.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上市公司及其省级总部或子公司、“独角兽”公司、拟上市后备公司,在金融广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落户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年实际租金的30%给予租房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贡献奖励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上市公司及其省级总部或子公司、“独角兽”公司、拟上市后备公司,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其年营业收入,每年给予不高于4‰的奖补,后三年每年给予不高于2‰的奖补。
(四)人才奖励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上市公司及其省级总部或子公司、“独角兽”公司、拟上市后备公司,自入驻起三年内,对高管人员(限5人)每年按其年薪资收入的15%给予奖励。
第六条 扶持金融科学技术公司发展壮大
(一)注册奖励
对经认定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科学技术公司,其当年实际到位资本金达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结合公司运营情况和对区财政贡献程度等,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落户奖励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科学技术公司,在金融广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0%,给予最高额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
2.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科学技术公司,在金融广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落户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年实际租金的30%给予租房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200 万元。
(三)贡献奖励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科学技术公司,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其年营业收入,每年给予不高于4‰的奖补,后三年每年给予不高于2‰的奖补。
(四)人才奖励
对经认定的金融科学技术领军公司,其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实缴金额达3000万元及以上的,自入驻起三年内,对高管人员(限5人)每年按其年薪资收入15%给予奖励。
第七条 鼓励构建创新支撑体系
(一)注册奖励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特色化、专业化的孵化机构以及科研院所入驻金融广场,其设立科学技术型尤其是金融科学技术类实验室、产学研合作基地、创新创业及综合服务平台等支撑体系,经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学技术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及众创空间等,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落户奖励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孵化机构以及科研院所等,在金融广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0%,给予最高额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
2.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孵化机构以及科研院所等,在金融广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落户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年实际租金的30%给予租房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三)人才奖励
对经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金融研究院、科学技术型尤其是金融科学技术类重点实验室、孵化器等,自入驻起三年内,对高管人员(限5人)每年按其年薪资收入的15%给予奖励。
第八条 促进专业配套服务机构集聚
(一)落户奖励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专业服务机构,其在金融广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0%,给予最高额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
2.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专业服务机构,在金融广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落户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年实际租金的30%给予租房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二)贡献奖励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专业服务机构,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其年营业收入,每年给予不高于4‰的奖补,后三年每年给予不高于2‰的奖补。
(三)人才奖励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专业服务机构,自入驻起三年内,对高管人员(限5人)每年按其年薪资收入的15%给予奖励。
第九条 大力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在金融广场建立服务绿色通道,由专人对入驻公司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账户开立及存续期内各类政务业务实行全程代办。
定期或不定期举办项目路演、银企对接会和金融论坛等活动,以普遍对接与精准对接相结合的方式,为入驻公司搭建融资和产融合作平台。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对金融广场区域内的公司标识及广告进行统一规划或招标,并协调区域内的公司具体实施。
建立住房保障机制,规划建设金融广场配套人才公寓,为公司高管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各类优秀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对于在庐州市未购房的公司高管(每家入驻公司限3人),可选择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入驻人才公寓三项中的一项。
对入驻金融广场工作并经认定的E类以上高层次人才,帮助其协调办理庐州户口迁移、推荐其配偶就业,以及协调推荐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到区内优质校园就读。
第十条 本政策扶持公司在扶持期内每年享受的贡献奖励和人才奖励,以其当年实现的区级财政贡献额为限;享受注册奖励的扶持对象仅限于新入驻我区且注册在金融广场的公司。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同一公司符合本政策多条扶持政策的,或是同期符合本区其它政策的,按照就高但不重复原则享受。公司在享受本政策的同期,不影响其享受省、市优惠政策。具有失信行为讯息(失信有效期内)的公司、单位、个人等不享受本政策。
对金融广场建设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或特殊贡献的公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对重点公司采取“一对一”精准服务。
第十二条 享受本政策扶持的公司,须书面承诺10年内不迁离金融广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否则自愿全额退回所获奖补资金。获得购房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公司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察觉其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情形,将追缴全部已拨付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政策涉及的奖补资金,来源于每年从区财政预算中安排设立的“区金融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本政策扶持公司由庐州金融广场招商运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认定。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公司及其在入驻后申请政策兑现,由庐州金融广场招商运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初审后,报区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拨付。
第十五条 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区颁布新政策,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庐阳区财政局(金融办)和庐阳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去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